跳到主要內容區

組織章程

系學會 / 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章程依據、組織名稱、成立宗旨、成立地點與隸屬單位、性質)

第一條 章程依據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台( 78 )訓字第五二零八六號函「大專院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注意事項」訂定之。並配合依據高雄餐旅學院「學生社團組織活動準則」及「科學會組織章程」有關條文訂定之。

第二條 組織名稱

本學會組織全名訂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休閒暨遊憩管理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全名為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Department of Leisure, Recreation& Tourism Management. 簡稱為 LRT, 並以此為依據做本學會之形象週邊設計。

第三條 成立宗旨

本學會成立宗旨,旨在培養學生自治能力,透過組織健全的學生社團活動來累積豐富的處世經驗並作為社會基礎預備的能力。亦配合休閒暨遊憩管理系教學宗旨「培育具有休閒事業專業知識及管理技能之專業從業人員」,從事模擬休閒事業組織之建造及管理,促進學生敦品勵學並有足夠競爭能力媲美業界經營單位,開創並發揚休閒名號。

 

 

第四條 組織性質

本學會隸屬於高雄餐旅大學休閒暨遊憩管理系之附屬組織,成立目的為管理休閒暨遊憩管理系學生之事務與追求系會員之福利,故屬於學生自治性團體。

第貳章 任務

第五條 本學會任務如下:

  一、管理並規劃學期之系上各活動,並執行。

  二、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

  三、代表系會員出席與學生校務有關會議。

  四、為系員與校方之聯繫橋樑,綜合反映同學意見,並向校方反應。

  五、藉由舉辦各種靜、動態活動,增進系員之向心力並增加系員之間的交流。

  六、以系員福利為第一優先。

第參章 會員

第六條  本系學生為當然會員,各班班代為會員代表。

七條  凡本系教職員及畢業校友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其職責如下:

  一、通過及條改規程。

  二、對幹部有質詢之權利。

  三、通過學期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通過學期工作計劃。

第九條 會員可享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及各項 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之權利 。

  二、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 有享受本學會福利設施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二、 按時繳納會款之義務。

  三、 維護系上形象、發揚會譽,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義務。

  四、 擔任本學會所指派之任務。

  五、 監督系上系會費繳交及支出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學會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報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喪失本校學籍者, ( 畢業生除外 ) 

  二、 違反本會宗旨與破壞本會名譽者 。

  第十二條 本學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權利。

  一、 不遵照本學會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

  二、 有妨害本中心名譽、信用、活動行為者。

第肆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系同學所繳交之系學會活動費。

  二、 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費。

  三、 系上補助

第十四條 本學會預算案學期編列,由會長於前一學期末三周內提出,系主任同意後始可施行。

第十五條 各項支出須於事前由負責單位或負責人送交 ( 預算表 )  ( 企劃書 ) 至會計組、出納組及會長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 凡本學會各項收支皆須詳列明細並檢附收據以供查證。

第十七條 本學會收入之款項,由出納存入金融機構,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其存摺及支票由出納妥為保管;會計作帳,而活動所需預支的金額都需經由會長、會計、出納同意申請領取。

第十八條 本學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月終結後編列明細帳交由出納、會長、系主任審核之並公佈於系網上。

第十九條 本學會之費用收支情形應於每月初十日提請審核並公告全體會員周知。

第二十條 本學會系會費得以實情調整,且須依正常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系會費經第八屆系會幹部會議決定,固定系會費收取金額如下:(休一A上學期額外多收500元,包含系服系徽系牌,多退少補。)

  一、 休憩系一A:上學期1000元;下學期1000元。

  二、 休憩系二A:上學期1000元;下學期1000元。

  三、 休憩系三A:因實習故不收系費。

  四、 休憩系四A:上、下學期皆不收系費。

第伍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以會員組成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設 主任一人,由本校休閒系系主任兼任之。職掌如下:

  一、 負責全系學生活動之策劃與督導。

  二、 指導系會長推動工作。

  三、 審查學生活動之計畫與督導。

  四、 有效運用並研究各項設施之改進。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設會長一名,秉承主任指導,由系員選舉產生,推動有關系學會之各項工作;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成立行政組織。

  二、 召開並主持學會之各種會議。

  三、 總理業務,決策果斷。

  四、 對外代表本學會參加重大會議,對內領導學會各項活動。

  五、 各項活動親力親為。

  六、 推展系務。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設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協助會長及各幹部辦理各項系會事務。

  二、 會長處理系務因故無法出席時,由會長指定暫代會長職務。

  三、 聯絡各組組長開會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 視實際需要設置以下各組;各組職責如下:

  一、 系會秘書:

    1. 負責社團評鑑的資料彙整及製作。

    2. 協助系會活動的執行。

    3. 負責系會之組織章程。

  二、 公關組:

    1. 接洽合作廠商,建立本系友好形象。

    2. 負責一切公共關係及對外向相關大專院校系資訊交流。

    3. 尋求社會資源(如贊助及工讀相關資訊)

    4. 各項活動之宣傳與邀請老師及分發邀請函與感謝函。

  三、 出納組:

    1. 負責辦理系費之收取、財產保管。

    2. 與會計組長建立良好關係。

    3. 請款、收入、支出皆依規定程序處理。

  四、 會計組:

    1. 編製學會經費預算及決算並定期公佈財務明細、帳冊財務保管與登

      錄。

    2. 與出納組長建立良好關係。

    3. 作帳清楚,方便查帳。

  五、 活動組:

    1. 負責系上活動策劃、執行。

    2.負責各項節目活動之策劃執行。

    3. 讓系成員體認系學會是最重要的一環。

    4. 推廣各項活動及負責本會人力的分配支援。

    5. 豐富的創意、獨特的想法,建立活潑、團結的系會形象。

  六、 文書組:

    1. 負責繕寫及印發文件、公文。

    2. 整理資料、信件及歸檔。

    3. 各項會議當時之紀錄及各類表格之設計。  

    4. 配合並協助其他組長處理活動事宜。

    5. 建立系成員資料整理及建檔。

6.繕寫系成員生日賀卡及生日糖。

  七、 美宣組:

    1. 設計各項活動之邀請函、宣傳海報,以及活動場地之佈置與其他美

      工設計。

 

  八、 資訊組:

    1. 負責系網編輯、管理等事宜,所需之任何資料可向各幹部提出要求

      之。

    2. 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及照相資料之整理、上傳。

    3. 申請架設及維護本系網站。

   九、 場設組:

    1. 本會需要的物品與道具之添購、製作或租賃等事宜。

    2. 負責本會資產之登記及保管責任。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增設組別及

      增置相關幹部,以協助推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正、副會長及各組組長 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本系會幹部具有下列義務:

  一、 執行章程之規定事項及各項會議之決議案。

  二、 義務指導、帶領組員活動、聯繫等事宜。

  三、 協助本系各項系務之進行,不得毀損本系之名譽,經查證如有以上之

         行為即召開幹部會議,得以處分或除名。

第二十九條 會長可聘請前學期學長姐組成顧問群,以研究發展系會未來走向,對本系系務之推展與以適切之意見及指正。

第三十條  正副會長及各組組長之產生、罷免,依 休閒暨遊憩管理系系學會正副會長及各組組長選舉罷免辦法實施之。

第陸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二次,臨時會議由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申請得召集之。會議召開時,全體會員代表、組長等相關人員均應出(列)席。

第三十二條  會議召開時,除邀請系主任出席指導外,必要時得邀請各班班導及系上老師列席指導。

第柒章   系形象之週邊制定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學會組織簡稱 LRT ,且符合 本學會成立宗旨,製作相關代表本學會及本系之形象週邊設計,如下:

  一、 休閒系系旗。

  二、 休閒系徽章。

  三、 休閒系系服。

    四、 休閒系名牌增加。

第三十四條 本系的系徽、系服及系旗、系名牌欲做變更,需經過全體會員總數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方能變更。

第捌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系學會議通過、系主任核可後,向本校學生會報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長做成臨時之決議,以因應突發之狀況。未盡事宜經過系會員之提議,並由系會審核通過後修正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系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後,自成立之月份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命令各組施行細則與本章程牴觸處者無效。

第三十九條 本系學會之幹部,均為義務職,不收取任何報酬。

第四十條 系產於新舊會長交接時,必須移交之系產包括:

  一、 系經費。

  二、 學校登記有案者。

  三、 紀念物品。

  四、 圖書與資料。

  五、 捐獻物品。

  六、 收據存根與帳本(必須至少保留五年)。

  七、 其他具永久性系產。

  八、 對外發文之副本。

  九、 外界發予本系會之文件信函。

  十、 系學會之組織,包括歷屆會長及所屬之幹部名單及系員資料。

  十一、 活動會議紀錄。

  十二、 各項計劃之企劃案及事後評鑑。

第四十一條 如有遇學會組織章程變更,由會長於期末系大會頒布。

 

瀏覽數: